中華民國112 年6 月1 日府青職字第1120212267 號函訂定,並溯自112 年1 月1 日生效
一、 為鼓勵青年留鄉、返鄉或移居本縣穩定就業,並鼓勵本縣企業增進薪資福利,
培育優秀青年人才,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適用對象為設籍於本縣,且年滿18 歲至45 歲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
稱青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留鄉青年:未在學且初次於本縣尋職就業者。
(二) 返鄉青年:戶籍在本縣,從外地返鄉就業者。
(三) 移居青年:戶籍遷至本縣且於本縣就業者。
三、 符合前點資格之青年,於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30 日以上,並具備下列各款
規定者,得向本府申請穩定就業獎助金:
(一) 依法參加勞工保險。
(二) 實際工作地於本縣轄內。
(三) 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且薪資達新臺幣(以下同)2 萬8,000 元以上。
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若青年受僱於僱用員工未滿5 人之事業單位,僅參加就
業保險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青年到職投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本計畫之受僱期間。
四、 前點穩定就業獎助金,經審核通過後,每月發給2,000 元,最高發給6 個月,
合計1 萬2,000 元。
五、 符合第二點、第三點申請資格之青年,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穩定就業獎助金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三) 領據。
(四) 切結書。
(五) 在職證明書(經事業單位用印,有公司大小章或人事(資)專用章)或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可至勞工保險局e 化服務系統查
詢)。
(六)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七) 每月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轉帳紀錄影本。
(八) 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前項申請文件得親自或委託他人交付本縣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或以掛號郵寄方
式辦理,掛號郵寄者,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彰化縣政府青年安薪就業計
畫」。
第一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者,駁回其申請。
六、 符合第三點第一項之青年,因故離職,致受僱於同一雇主未滿30 日,於離職
退保之次日起60 日內再就業者,得依第五點規定申請穩定就業獎助金,並以
一次為限。
前項所定離職後再轉職就業之青年,依本計畫領取之穩定就業獎助金,其金
額合計最高發給1 萬2,000 元。
七、 倘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調整申請人至原事業單位之相關子公司或屬同公司之
其他相關附屬單位或前後在職事業單位屬同一集團等情形,致申請人所附投保
單位資料與原申請資料不同(轉換投保單位),申請人需檢附相關資料證明前
後任職事業單位之相關性以供審查。
八、 為查核本計畫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派員或會同相關單位實地或電話訪查,並
得視情形以抽查方式辦理;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或以錄音、照相、攝影等方
式作成紀錄,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穩定就業獎助金;已發給者,得撤銷或廢止
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金額:
(一)溢領就業獎助金或不符申請資格而領取就業獎助金。
(二)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獎助金或申請資料有偽造、隱匿等不實情
事。
(四)有第五點第三項應予駁回之情形者。
(五)曾請領過本府任一項就業獎勵金並獲得獎勵金,或曾領取政府機關其他
相同性質之津貼或補(獎)助者。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七)其他違反本計畫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本府以書面通知前項申請人限期繳回已受領之獎助金,屆期未繳回者,依法
移送行政執行。
十、 本計畫於本府公告後開始受理申請。
十一、本就業獎助金給付依稅捐單位相關課稅規定,列入個人綜合所得或收入予
以課稅。
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就業獎助金之發給或停止,視預算
額度進行調整,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