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殊教育法所稱應接受特殊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語言障礙、身體病弱、嚴重情緒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性遲緩及其他顯著障礙。然而,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差異很大,無法完整且詳盡的陳述其個別需求;僅針對障礙學生的定義作簡要說明,期盼在初步的認識後,能讓有特殊需求的學生得到必要的協助,同時也教導一般人以平常心與身心障礙者相處,彼此融合,相互學習,共同成長。
1. 何謂視覺—障礙視覺障礙係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仍對外界事物之視覺辨認有困難者。視覺障礙之鑑定標準,依萬國視力表所測定優眼經最佳矯正後,視力未達0.3或視野在20度以內者。
2. 何謂聽覺障礙—聽覺障礙是指聽覺機能的永久性缺損,通常聽力損失在二十五分貝以上學習上就會受到影響,需要專業的輔導。在學校裡,若發現學生常有茫然表情,對噪音容忍度較差,或有不注意、拒絕、不聽從教師的指示,或有輕微的說話障礙,常常問「什麼?」,與人溝通有困難者,應請專科醫師進一步診斷或治療。
3. 何謂語言障礙—所謂語言障礙係指個人的語言理解能力或表達能力與同齡學生相較,有顯著的偏異現象,而造成溝通困難者。通常語言障礙可分為以下四類:
Ⅰ.構音異常:包括聲符、韻符與聲調的語音發音錯誤。
Ⅱ.聲音異常:包括音質、音調、音量與共鳴異常。
Ⅲ.語暢異常:當說話或想說話時,有首語難發、連發、 延長或中斷等現象,俗稱為口吃。
Ⅳ.語言發展異常:包括語意、語法、語用、語形、語彙異常。
4. 何謂肢體障礙—肢體障礙是指四肢或驅幹,有缺陷而失去正常的運動機能,使他在實際生活中發生困難,而需要學校教育特別加以協助者。由於四肢和軀幹是各種動作的主要部位,一旦肢體傷殘,便會立即而明顯的造成生活上的不方便。肢體傷殘的結果,往往造成生活適應的困難,而需要特別養護、訓練和教育。
5. 何謂身體病弱—身體病弱是指染患慢性疾病或體質上的虛弱狀態,需要特別的醫療保護及衛生環境,又能接受適度學業指導者。在特教的領域中,身體病弱學生的教育比較特殊,因為它並不特別強調專門教育設施的重要性,而只是對長期病患提供適當的教育機會,並對普通教育中身體虛弱或有痼疾的學生給予醫療和心理上的照顧。正因為每個病患學生的疾病不同,心理反應也不一樣,通常他們的外表並沒有明顯的特徵,但卻因為體弱多病,造成學習能力欠佳和適應團體生活的困難。
6. 何謂嚴重情緒障礙—所謂嚴重情緒障礙、行為異常學生是指思考方式、行為模式表現僵滯,在生活中有顯著異於社會常態之行為或異於同年齡學生之發展,已妨礙到自已或他人之學習、情緒及生活型態,稱為嚴重情緒障礙。嚴重情緒障礙的認定標準為:
Ⅰ.有顯著行為異常的問題。
Ⅱ.其症狀顯現在認知方面、動作方面、情緒方面、 生理方面….等的障礙。
Ⅲ.常出現違反社會規範的行為。
7. 何謂學習障礙—學習障礙係指中樞神經功能異常導致在聽、說、讀、寫、算及推理等方面的學習或運用上有顯著困難,這種學習上的困難現象並不是直接由感官的缺陷、智能障礙、情緒困擾、環境文化等因素造成的。在學校如果發現學生在智力上是正常的,但是在知覺能力、記憶力以及思考、概念形成、解決問題等能力有缺陷,而使得學生閱讀、書寫、數學等方面的表現上有一項或多項困難時,則應懷疑學生可能是學習障礙,但這樣懷疑應經過更精確的專業診斷後才能確定。
8. 何謂多重障礙—所謂多重障礙通常是指伴隨兩類或兩類以上的障礙,而導致之嚴重學習問題,無法藉由單一的特殊教育而滿足其需求者。多重障礙之鑑定,須符合各單類障礙之鑑定標準。也就是說;同時具有兩類以上生理功能的障礙,這些障礙各有其病因,並不是因為障礙間的因果關係而造成的。
9. 何謂智能障礙—智能障礙係指在成長過程中心的發展停滯或不完全,並且伴隨有認知能力和社會適應行為的缺陷,有關智能障礙的研究及理念有很多,可以從社會學、心理學或是教育、醫學等不同的觀點去解釋。通常智能障礙因有度的各方面的表現也不一樣。目前採用的認定標準可分為二:
Ⅰ.依個別智力測驗結果,為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魏氏兒童智力量表智商70以下)。
Ⅱ.二種或二種以上適應能力的缺陷,如:溝通、自我照顧、 居家生活、社會技能、運用 社區、自我引導、健康及安全、 功能性學科、休閒娛樂、工作等。
10. 何謂自閉症—自閉症是一種廣泛性的障礙,合併認知功能、語言功能及人際社會溝通等方面障礙,以致在社會生活適應有顯著困難。自閉症者通常在出生後30個月內會呈現症狀,一般研究認為發生的原因可能是大腦中樞神經系統功能的障礙,常見的症狀包含嚴重感覺統合失常,情感障礙、語言發展障礙及認知障礙。在學校若發現學生無法與周遭的人(包括熟識的人)有正常的眼光接觸,排拒他人,經常生活在自己的天地、出現鸚鵡式仿說、旋轉物品、嗅物來探索環境、特殊的潛在能力(例:記憶力、物體拼裝能力)特別好可能就是自閉症學生,但是不能因為學生有這樣的情形就認定他是自閉症,必須經過專業診斷後才可確定。自閉症的學生中有20%以上智力是正常的,其餘約80%兼有程度不等之智障,自閉症的學生無論在普通班或啟智班就讀,都需要有針對其特性之特殊的輔導。
11. 何謂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所謂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是指這些學生出現注意力缺陷、活動量過度及容易衝動等。這些症狀明顯干擾到家庭及學校的生活,而影響其學習、人際關係、情緒等。由於這類孩子,在智能及外觀上看起來並無明顯的障礙,容易被外界忽略其需求,也因其行為表現經常被誤解為壞孩子或不聽話的孩子。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學生的身心特質可分為:注意力不集中型、過動─衝動型及綜合型。後者同時包括注意力缺陷、過動及衝動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