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取得重點產業職類技術士證及穩定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一、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青年,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取得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技術士證(如附件一),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四)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取得之技術士證上所載製發日期為準。

二、青年取得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技術士證後,得申請證照獎勵金;其額度如下:
(一)甲級:新臺幣二萬元。
(二)乙級:新臺幣一萬元。
(三)丙級或單一級:新臺幣五千元。
證照獎勵金每人最多發給三次,同一級別以發給一次為限;丙級及單一級視為同一級別。

三、青年於取得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技術士證之日起一年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就業獎勵金:
(一)從事重點產業對應行業之工作。
(二)連續九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三)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
青年取得重點產業相關職類技術士證前,已從事重點產業對應行業之工作,且於取得該技術士證之日起連續九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並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亦得申請就業獎勵金。
第一項第二款受僱期間之認定,以投保就業保險之生效日起算;前二項取得技術士證日期之認定,以該技術士證上所載製發日期為準。
青年連續受僱同一雇主滿九十日之期日,已逾本計畫施行期間者,不得提出申請就業獎勵金。
就業獎勵金每人最多發給三次,同一級別以發給一次為限;丙級及單一級視為同一級別。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重點產業對應行業別,由發展署公告之。